法律分析:
(1)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当出现如自然灾害这类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损害发生,当事人无过错时,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正当防卫是为保护合法权益而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必要防卫行为,一般情况下造成损害无需赔偿,但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的则需担责。
(3)紧急避险是为避免人身、财产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措施,若由引起险情的人担责;若危险源于自然原因,避险人无重大过失可不担责或给予适当补偿。
(4)若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5)当损害由第三人造成时,第三人要承担侵权责任。
提醒:在面对损害赔偿纠纷时,需准确判断适用的抗辩理由,不同情形的举证要求不同,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遇到因不可抗力引发的损害赔偿请求,可收集灾害相关证明,如气象报告、地质灾害记录等,证明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以此抗辩无需担责。
(二)若以正当防卫抗辩,要提供证据证明是为保护合法权益实施的必要防卫,且未防卫过当,比如现场监控、证人证言等。
(三)因紧急避险产生的赔偿请求,需确定引起险情的人,若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可主张不担责或适当补偿。
(四)若损害由受害人故意造成,收集能证明受害人故意行为的证据,如聊天记录、视频等,以不承担责任。
(五)因第三人过错导致的损害,找出第三人并提供其过错的证据,让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损害赔偿请求权有这些抗辩理由:
1.不可抗力:像自然灾害这种无法预见、避免和克服的情况导致损害,无过错的当事人不用担责。
2.正当防卫:为护合法权益对不法侵害人防卫,正常防卫致损无需赔偿,防卫过当除外。
3.紧急避险:为保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已采取措施,由引起险情者担责;自然原因致险,无重大过失的避险人可不担责或适当补偿。
4.受害人故意:损害因受害人故意造成,行为人不担责。
5.第三人过错:损害由第三人造成,第三人担侵权责任。
结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抗辩理由包括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故意和第三人过错。
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损,当事人无过错时无需承担责任。正当防卫是为保护合法权益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必要防卫行为,一般无需赔偿,但防卫过当要担责。紧急避险是为避免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措施,引起险情的人担责,若因自然原因引起且避险人无重大过失,可不担责或适当补偿。若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行为人不担责;损害由第三人造成,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遇到涉及损害赔偿请求权抗辩理由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抗辩理由包括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故意和第三人过错五类。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事人无过错可不担责。正当防卫是为保护合法权益对不法侵害人实施必要防卫行为,造成损害无需赔偿,但防卫过当除外。紧急避险是为使本人或他人人身、财产免受正在发生危险不得已采取措施,由引起险情的人担责,若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避险人无重大过失可不担责或给予适当补偿。若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行为人不担责。损害由第三人造成,第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应对建议如下:
1.遇到损害赔偿纠纷时,先判断是否符合上述抗辩理由。
2.若是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注意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3.若涉及第三人过错,及时确定第三人并引导追责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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