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合同权利人可解除其与义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解除该份合同;
若在合同订立之初,双方已经明确约定了相关的解约条款并在这些条款中预先设定了解除条件,那么只需在解除条件成熟之际,该份合同便自动解除;
在合同履行过程之中,若出现符合法定解除事由的特殊情况,合同权利人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解除合同的民事诉讼请求,最终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来终止这份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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