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诉讼期限为期三年。
此种期限自于权利人明确觉知或应该觉知到自身权益受损及义务责任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然而,当存在其他特殊情形时,诉讼期限则可依照法律规定加长。
例如,自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持续超过二十年时间的,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赔偿保护。
在此过程中,存在特殊情境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权益人的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判断是否需要延长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