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父母离婚时,对于年龄尚不足4周岁的子女,其抚养事宜可由双亲自行协商订立相应协议,如在协商过程中出现分歧,亦可诉诸权威法律机构进行裁定。
然而,对于年满2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父亲及母亲均享有监护权,倘若其中一方因诸如已经实施绝育手术或因其他缘由导致丧失生育能力,或是在子女随其共同生活期间较长、生活环境发生骤然变化对子女身体状况产生显著不良影响,抑或存在无法拥有其他子女等情况,皆会成为争议焦点。
在此基础上,若存在另一方具有其他子女等不良状况,以及子女随其共同生活有益于发育成长,但却患有难以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病情,或是存在对子女心理健康构成负面影响的其他特殊情形者,那么这一方将被优先考虑作为孩子的直接抚养父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