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罪的特性及构成要素主要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主体应是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士,具体来说就是那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是依据《立法解释》规定,在各级行政机构中担任主管职务的人员,以及专注于土地管理与城市规划相关事务的工作人员。
其次,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罪在主观方面必须表现为故意行为,而非过失或者无意识状态。
再者,该罪名所指向的侵犯客体包括国家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等相关职能机构的正常运作及其管辖下的各项事务,同时也可能殃及其他涉及国家机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最后,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的事实行为,这是决定整个事件是否构成违法犯罪的关键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