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实际上获得的住房公积金,必须被认定为是夫妻间的共同财产,以进行相应的分割处理。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仅有以下六项情况可以合法地提取住房公积金:
即购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情形;
达到法定年龄退休或者退职的情形;
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
赴国外长期居住的情形;
偿还购房产贷本息的情形;
以及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情形。
因此,离婚并非法律上规定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合法理由,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在短期内无法提取的公积金就不能进行分割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先对当事人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总金额加以计算,然后结合当事人在离婚时的实际支付情况,再由其中一方从住房公积金款项中按适当比例支付给另一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