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在二十年以前颁发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证书已经过期,倘若此种土地类型为住宅建设用地,那么其
使用权将自动延期延续下去。
然而若该土地属于非住宅建设用地的话,根据我国的《城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所规定的第四十条之规,届时土地使用者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位于其上面的建筑物、其他所有相关附属物都将被国家无偿收回。
因此,土地使用者需全额归还已持有的
土地使用证书,并且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户口注销的申请材料完成
注销登记手续。《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
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
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