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普通的
刑事拘役期固定为14天,自嫌疑人被送入看守所以来开始计算。
在此14日内,公安机关需向当地检察院申请审批,而在这段期间内,检察院需要花去7天的时间进行深入审查和核实,并将其包含在总的14天拘役期中。
若审查结果显示通过核准,那么嫌疑人将会面临
逮捕;
反之,若未被核准,嫌疑人则会获得释放或者被采取其他形式的
强制措施。
另外,经延期的刑事拘役期可长达37天。
同样地,在这个期限内,公安机关也需要向检察院申请核准并接受其审查。
在此核准周期中,检察院还需要再次花费7天下达审查决定。
如果此期经过后仍未能得到核准,那么嫌疑人就有可能将被释放,同时其相应的强制措施亦将被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