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协议不可通过口头约定达成,双方必须依法使用书面形式进行签署。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设立质权的过程中,双方应依法采用书面形式签订质押协议。
质押协议通常涵盖以下几项重要条款:
(1)所担保的债权的种类及具体金额规格;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要求;
(3)质押物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详细信息;
(4)担保的具体范围;
(5)质押物交付的时间与方式。《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