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医患关系中病人生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器官捐赠承诺问题,我们认为,若涉及到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患者本人的意愿,那么捐赠承诺应以书面形式呈现方为有效。
同时,若待病人离世后由其亲属代其执行器官捐赠事宜时,同样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其决定,否则口头承诺或协议因缺乏法律约束力而无法生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