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传唤或拘传方式持续时长上限为十二个小时;
若案件情节严重且错综复杂,必须采用拘留或逮捕等严厉手段处理,那么传唤与拘传的执行期限最长可以延长至二十四个小时,但严禁以此方式来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在施行传唤与拘传过程中,应确保犯罪嫌疑人享有足够的膳食与适当休息的时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