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期限为14日,从被关押进入看守所之日起计算。
在此期间,侦查机构需向检察机关申请批准逮捕,而检察院则需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
如果该申请得到批准,则逮捕执行;
若否,则应释放被捕人员或者调整相关强制措施。
此外,若刑事拘留期限需要延长至初步核准之日后三十七日时,那么在这段延长的期限内,同样由侦查机构向检察机关申请批捕,若再次获得批准,仍然执行逮捕;
若未获批准,则必须释放被捕人员或是调整相关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