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版权侵权行为的共性特征概览如下:
首当其冲就是侵犯对象的多元丰富性;
其次,被侵犯的主体限定在了一个非常特定的范围内,这部分主体主要是指拥有对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的人士,涵盖了原创作者和其他同样具有著作权的相关人员;
除了原创者之外,其他著作权人还包括了那些经过继承、交付遗赠及按照委托关系成功获取著作权许可的权益所有人,也可以理解成作品使用权限的实际承受者;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他们的侵权行为表现形式被概括为滥用他人类似的作品或材料的非法属性。《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