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婚前财产公证这一法律程序是为了保障没有
结婚的伴侣在正式步入婚姻殿堂之前,能够对各自拥有的资产进行明确的界定,并且在证明文件具备充足性和合法性的基础上进行
公证处理。
其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申请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
当事人需要向公证机构全面、真实地陈述其所申请公证的事宜的相关信息,同时还需提交符合规定的有力证明材料。
如若提交的证明材料不够充分,该公证机构有权要求遗漏部分予以补充。
再者,无论是自然人还是
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能会
委派代理人负责代为办理相应的公证手续,唯独涉及到
遗嘱、生存、
收养关系等情况的公证,必须由相关人士亲自出面办理。
最后要强调的是,经过公证的法律事实并不具有绝对的确定性,一旦出现相反
证据足以推翻公证结论的情形,那么该公证结论应被视为有待商榷或者撤销之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