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履行的使用条件方面,应当具备以下两个重点要素:
首先,存在潜在的违约行为且这种行为具有可继续执行的可能性。
也就是说,只有当合同尚未完全终结或者有着继续履行的空间和潜力时,违约方才需要承担进一步履约的法律义务;
其次,需要考虑继续履行的必要性,即这并非是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性的举措,而是一种追索损失的有效方式。
在决定债权人是否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以及违约一方是否应该继续执行合同时,理所当然地需考虑此举是否符合经济上的合理性原则。《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