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各
连带责任主体应按照各自所负有的连带责任比例来承担其应当负担的部分。
若确实难以准确判断各连带
责任主体的具体责任程度,那么他们应该共同分摊该责任。
对于那些实际付出的责任超过了自身应承担责任数额的连带责任主体,他们有权向其他欠有连带责任的主体进行追偿。
因此,连带责任被划分为由法律明文规定以及由
当事人自由协商而定两种情形。
此外,连带
责任人在为
债务人清偿了
债务之后,无论是连带责任人还是
担保人都享有对债务人的
债权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七百条
保
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
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
债权人对债务
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