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借记卡允许他人代办,然而
信用卡则不适当如此操作。
银行卡业务分为借记卡与信用卡两种类型,其中一般性的借记卡是适用于此项操作的,但需要银行方面与其被
代理人进行联络,同时经过严谨的核实过程以确保该客户确实有意愿并委托
代理人来办理开设账户这一业务。
在实际操作中,办理者需携带双方的合法
身份证明文件,必须是实名制定制的证件,如身份证等,直接前往相关分行办理即可。
一般的银行卡开立手续如下:
首先办理人需携带着身份证原件以及相应的资金,此处特指金额达到15元(包含)或者以上,然后亲自前往银行柜台进行业务咨询办理:
1.在填写开户申请书上,被办理人需填写一式两联的表格,具体信息主要包括户主姓名、联系地址、身份证等各类个人基本信息;
2.另外,还需要填写客户资料登记变更申请表并发后的银行卡存款凭条(可查询户主信息、资金数额、现金种类、身份证号);
3.工作人员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实和
复印件留档;
4.最后,工作人员将按照语音提示要求交易者依次输入6位密码共计两次,需要注意的是,每次输入完毕不要立刻点击确认键,而是需等待银行系统语音适时提醒再确认。
密码设定过程中应避免过于简易,继而不可含有生日日期、重叠情况的仅单一序列数字,例如111111等,且
保证密码设置不易被他人知晓或者偷视。
此外,在完成办理之后,交易者必须确保自身密码永不泄露给他人。《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