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明知是由不法分子或组织伪造发行的信用卡,却仍然私自持有与运输的行为,如果涉案额度达到一定规模,那么将会被认定为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若在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的情况下仍持有、运输且涉案额度较大者也将视同违法犯罪;
(二)若存在非法占有、保管他人合法信用卡,并且该行为涉及金额超过一定标准,亦会受到法律制裁;
(三)若行为人故意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来获取信用卡的行为,不论涉及卡片数量多少,也将认定为违法犯罪;
(四)无论是故意制作、销售、购买、转让还是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抑或是通过使用虚假身证明骗取的信用卡,只要涉案额度较高,均将构成违法甚至犯罪;
(五)若因个人侵犯他人隐私或职务便利,使得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泄露以及被非法提供给他人。
这类情况同样会按照上述条款依法追究责任。
另外,若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岗位权力,实施了上述第二项罪行,则会被加重处罚。《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