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之前,首先需要明确何为重大责任事故。
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
立案标准的规定》中的阐述,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导致人员死亡人数在1人及以上;
(2)致使他人遭受多人重伤(达到3人及以上);
(3)造成直接
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的金额标准,或者虽然经济损失尚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但其
情节严重且使得生产、工作遭受巨大影响者。
另外,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时还需关注该罪的主体,即从事特定业务活动的人员。
从
刑事法律的角度来看,所谓“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实际上是指在进行某种“业务”的过程之中。
这种“业务”通常包含着三重内涵:
(1)此种“业务”必定是源自于社会生活中的某一特定领域,是社会分工的产物,而非自然状态下的日常行为习惯;
(2)“业务”具有重复性和连续性的特性,这种重复性和连续性并非仅仅体现在
行为人的操作层面上,更重要的是在性质上的不断重复;
(3)“业务”中含有一定程度的危险性元素,也就是说,该“业务”可能对人类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产生潜在威胁。《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
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
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