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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

哪些情形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4-30 15:35:04 已帮助26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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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
在下列情况下,债权人将无法行使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没有任何财产可以用来强制执行其义务;
(2)当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案时;
(3)如果债权人能够提出相关证据证明债务人的现有资产不足以完全清偿所有债务,甚至无法继续履行偿还义务;
以及(4)倘若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明确声明放弃就本条款所规定的权益享有优先抗辩权。《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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