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其他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行为,并由此对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及其他公私财产构成破坏,虽暂未产生严重危害公众安全的结果,但其行为必须受到刑事处罚,罪犯需承担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严重者,其刑罚可能会更为严厉,包括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等不同程度的处罚。
2、如果这类犯罪行为,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亦或是给公私财物带来极其重大的损毁和损失,那么依法应予严惩,给予罪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甚至判处死刑也在情理之中。《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遂)】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结果加重犯)】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