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款所述:
如有如下任一情况发生,实施
信用卡诈骗行为者,不论
涉案金额大小,都应受到相应
刑罚处罚——若涉案金额达到严重程度,可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需缴纳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罚款;
若涉案金额巨大且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可能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须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款;
而对于涉案金额尤其巨大或者出现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案件,则将面临最高可达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是无期
徒刑的惩罚,同时也需要缴纳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没收其
个人财产(以下是可能涉及到的几种诈骗方式及其对应的法律责任):
1.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利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文件来骗取信用卡。
2.使用已经过期失效的信用卡。
3.未经授权擅自盗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规定的额度或期限内透支,且在发卡行多次
催收后仍然拒不还款。
在此提醒您,如果您的
信用卡欠款逾期时间过长,银行已多次催缴但您仍未偿还,那么银行有权对您
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
情节严重、涉案金额巨大,甚至可能构成
刑事犯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