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夫妻关系中,有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使用其名下
信用卡进行透支行为,那么对于未曾得知此事的另一方而言,是否必须履行偿债义务呢?答案并非如此绝对。
遇到这种情况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知晓这笔
透支信用卡的
债务究竟是用作何处。
若这项信用卡消费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
存续之间,同时又有充分
证据表明这笔款项实际是用作维护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负担的费用,那么便可将之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并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然而,若其中一方故意隐瞒事实,在另一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信用卡消费,并且这些消费是为了满足个人需求或个人挥霍,那么这笔债务就无法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是由
借款人自行承担偿还责任。
关于哪些情况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例子:
(1)当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相关文件或有一方在事后予以承认等,形成了共同的意思表示,由此产生的债务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若
债权人以此项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提出主张,那么人
民法院将会予以支持。
(3)同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若债权人以此项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提出主张,那么人民法院将会不予支持,除非债权人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债务实际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