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配偶
婚前债务是否应当由
离婚后的另一方承担清偿责任的问题,需依具体情形而定。
若为一方婚前所欠
债务,此种情形通常作为其
个人债务处理,应依照法律规定由个人负责偿还;
然而,当
债权人能提供充分的
证据表明该项债务实际被用于配偶之间的共同生活开销或家庭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抑或是基于配偶双方的共同意愿所产生时,离婚后的另一方便负有为其承担债务的相关义务。
根据于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内,即使配偶一方系以自己的名义背负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畴,若债权人能够证明这份债务是从满足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体现了夫妇双方共同意愿的角度出发而形成的话,这不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