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或通过虚假的身份证件获得及使用信用卡的情况;
2.使用已经过期、无效或遗失等状态下的信用卡进行相关操作的行为;
3.未经允许擅自仿冒使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的情形;
4.故意违反信用卡使用规则而过度提取现金,且在发卡行进行追讨之后依然未予偿还的恶性行为。
所谓“恶意透支”,即是指持卡用户出于非法占有之目,超越相关规定于信用卡额度与时间范围内进行提现操作,同时经过发卡行催缴之后仍然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
这是信用卡业务运行过程中状况最为严重、威胁最大的风险类型之一,也被视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一环。《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