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亲生子女应当由其双亲进行
监护与照料,因此在广大范畴内,他们不存在互为
抚养者及被抚养者的法律地位。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及特定情境中,兄长或姐姐以及弟弟或妹妹之间可能会产生产限范围内的抚养责任。
具有经济能力的兄长或姐姐负有为已故父母或因家庭贫困无法得到妥善照顾的未成年弟弟或妹妹提供
扶养义务的重要职责。
同样地,自幼被兄长或姐姐抚养长大,并具备自身经济实力的弟弟或妹妹,也应对
丧失劳动能力且丧失主要经济来源的兄长或姐姐承担起相应的扶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