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在以下情况出现时,此等格式条款将被判定为无效:
首先,当其具备了本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所述及以及本法第五百零六条列举的无效情形之一;
其次,由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可否过度免除或减轻自身负有的责任,是否加剧了对方负担的责任,是否对对方行使主要权利进行不当限制等等。
最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可否有效排除对方的主要权益。
而据第五百零六条揭示,如果合同中的某些免责条款属于如下两种情况,则将会被判定为无效:
首先是可能导致对方人员伤亡的情况;
其次则为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引发对方财产损失的状况。《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