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因单项刑事诉讼行为而遭受到拘留,并不足以形成所谓的案底。
此处所说的"案底",实际上特指的是经过法院正式审理,判定为有罪的涉嫌犯罪的个人相关信息,以及案件所涉及到的犯罪事实、审判程序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记录、最终裁决的法律后果等一系列档案资料。
而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拘留作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处理各类案件时,依照特殊规定针对已经被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过程中所依据的一种临时性剥夺特定对象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既非刑事处罚的形式,也不能算作案底的一部分。
只能说,只有经过法院判决并执行的那些正式刑事处罚,才能真正造成案底的记载和留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