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当事人在有罪确信的前提条件下签署认罪认罚书更为适宜,如此便可据此享受到依法裁决所带来的减轻处理的益处;
然而,若未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且案件事实明晰,证据确凿无误地证明犯罪行为的存在,那么依照正常程序进行审查,将不可避免地遭受更严重的惩罚。
另一方面,罪犯或被告如实主动地陈述自身的罪行,承认公诉机关对其提出的指控事实,并承诺愿意接受相应的惩戒制裁,这种情形下,通常可以得到宽大处理的法律优惠。
对于自愿认罪且赞同量刑法建议以及程序适用的罪犯来说,在得到辩护人或是值班律师在场的支持与见证之下,应当签署认罪认罚协议书以证明其诚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