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因违反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相关法律法规而被诉讼的罪犯,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标准是处以至少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实际案例中,这种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在于抢劫或者偷盗国家所拥有的重要档案资料等贵重物品。
不论行为人事前是否知晓这些物品的所有权归属,也无论他们是否采取了公开或者隐蔽的手段,只要他们确实实施了上述抢夺和窃取行为,就被认为达到犯罪的程度并且构成该罪。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实施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等犯罪活动的过程中,行为人还触犯了我国其他相关法条所明确规定的其他类型的犯罪行为,那么依据从严惩治原则,将会依照其中较为严重的刑罚规定来对其进行定罪并加以惩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