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处理各类民事纠纷时,法律明确规定,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知晓或理应知悉其权益受侵害及责任方确切身份之时起开始计算。
2、如遇法律中有特别规定者,则依该等规定为准执行。
然而,若自受损权益之日过去二十年后,人民法院将不再对此给予保护。
3、若出现特殊情形,经权利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可依据具体情形酌情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