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义务的类别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依据法规所确认的义务以及基于合约而产生的义务。
在特定情况下,具体的民事义务可能会根据其发生的原则,被区分为法定的义务以及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前者是依照法律明文规定所产生的义务,并不来源于相关双方的自行协商;
后者则是经过契约双方的书面协议所确立的义务。
(其次)以义务主体所需实施或不实施某项特定行为为界限,可以将民事义务划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所谓积极义务,就是指义务人必须采取某种行为(作为)才能实现自己的责任义务;
而消极义务则反过来,要求义务人不得从事某些特定行为(不作为),来履行自己应尽的责任。
(再者)依据义务和相应义务承担者之间的联系,可以将民事义务细分为专属义务和非专属义务。
专属义务意味着,义务人无权将该义务转移到他人身上;
非专属义务则相反,义务人才具备将责任义务转让给他人的权利。《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