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生产及销售假冒伪劣的农药、兽药、化肥以及种子等行为将构成刑事犯罪,具体罪名为: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二、本罪名适用于自然人与法人团体作为犯罪主体的情况,主要表现为生产与销售两种角色。
生产者即负责制造产品(包括对已有产品进行再加工)的人员;
而销售者则是指通过批量、散装等各类形式向消费者出售商品的人员(包括直接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的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生产者还是销售者,他们所持有的生产许可证或是营业执照是否有效并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对于参与生产假冒农药、兽药、假化肥等,或者销售明知为虚假或已失效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的行为者而言,如果因这种行为给生产带来了较为严重的损害,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同时还需承担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
若造成的损害更为严重,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
若给生产带来了极其严重的损害,则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的惩罚。《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