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被判定为终身监禁的罪犯来说,他们仍有可能获得自由,只要在服刑过程中能够展现出积极的行为态度,就有可能从终身监禁转变为有期徒刑。
2、换言之,通过适当的改造和逐步的减刑,犯人最终将有可能获得假释。
3、在服刑期间,有效地遵守监狱纪律并接受良好的教育改造,以及切实展示出自我忏悔和改变的决心,或者提出过建树性的贡献,均有望得到减刑。《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