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一方已离家外出,且无法寻找到其具体下落,则另一方可向当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待法院正式受理之后,将会对比失踪者采取张贴公告等形式来传递相关法律文件,不论对方当事人是否真的接收到了这些文件,都视为进行了有效送达。
若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被告未经过任何合法程序出席或回应法律诉讼的话,法院就可直接开启缺席审判程序,进而做出缺席审判裁决。
若是对方已经失踪长达二年之久,那么首先应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然后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在依照法定程序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依法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员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如公告期满后尚无对方信息反馈,人民法院将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宣告失踪的决定。
当配偶中一方向法院提交宣告失踪的请求并获批后,另一方即可据此再次向法院要求离婚。
鉴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法院理应批准离婚请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