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要求涉案者提交固
定金额的保障金,我们将按照这样的基调执行:
这部分资金需要能够对被批准采用取保候审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产生严密的束缚,防止他们有可能妨碍或躲避
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展。
关于要求涉案人员提交保障金的具体操作,我们必须遵循严格的审核标准,并上报至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领导进行批准。
对于金额较高的情况,应当上报至地区级及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进行审批方能生效。
在决定要求涉案者提交保障金的时候,我们要强调的是,保障金必须是在公安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策的那一刻一次性支付完毕。
此外,我们需要明令禁止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截流、坐视不理、挪用或者侵吞
保证金等行为,我们会尽全力维护保障金的安全和公正分配。
而在通知涉案者缴纳保障金的过程中,我们应向他们解释清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具体规定,并详细阐述违反相应规定将面临的严重后果,同时,我们还将在《
取保候审决定书》中对这些内容进行明确标注。
如果在
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触犯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我们将依据其
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决定没收他的全部或部分保障金,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他撰写深刻的检讨,重新缴纳保障金,寻找新的
担保人以替代现有的担保人,或者改变执行机制为
监视居住,或是建议人民检察院对其予以
逮捕。《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