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来说,在
刑事诉讼的特定阶段,如果受害者对此表示认同,那么双方便有可能通过理智且理性地商议,选择达成谅解的方式予以妥善处理。
在我国现行法律环境下,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相较于其它类型的
刑事案件,得以实施
刑事和解的可能性更高:
首先,对于由
民间纠纷引发,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处罚的
刑事犯罪案件;
其次,对于因过失行为导致的
犯罪,可能会面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的刑事犯罪案件。
然而,对于涉及到渎职罪行的案件,则不适用此种和解机制。
但值得注意的是,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过去五年内曾有
故意犯罪记录,则无法通过和解途径解决问题。
刑事和解,即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通过调解员或其他相关机构的协助,使得被害方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直接交流并共同协商,最终达成
民事赔偿和解协议。
在此基础之上,
司法机关将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除
刑事责任或减轻其刑事责任。
关于刑事和解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现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针对轻微伤害案件的刑事和解:
实践中具体的
处理方式主要包括:
(1)在达成和解之后,不对案件
提起公诉或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2)在达成和解之后,仍然对案件提起公诉;
(3)在未能达成和解的情况下,对案件提起公诉。
(二)针对
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的刑事和解:
实践中具体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
(1)在达成和解之后,不对案件提起公诉或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2)在达成和解之后,仍然对案件提起公诉;
(3)在未能达成和解的情况下,对案件暂时不予
起诉。
关于在我国引入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助于保障
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2.有助于维护被追诉者的基本人权,同时也能有效预防
犯罪行为的发生;
3.有助于节省司法资源,提升刑事诉讼的整体效率;
4.符合当前我国实行的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的要求,有助于推动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
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
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
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的;
(二)除
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