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为了能更准确无误的解答您的疑惑,尤其是在涉及到相关法律问题时,我们深知一个完整且细化的案件事实信息对于法律建议的重要性。
然而根据目前所掌握的信息来看,我们发现您描述的情况与我们以前处理过的一个案例颇为类似。
因此,希望您能点击我的个人主页,并选择使用在线咨询功能,详细阐述您遇到的具体问题,以便于我们为您针对性提供合适的法律解决方案。
若情况紧急,也可参阅简介中的联系方式进行电话沟通或者专人咨询服务。
再次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