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意外中,若
肇事方负全责,其应负担全部
赔偿责任。
在此前提下,根据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将在其责任范围内先行进行赔付,如仍有不足之处,需由肇事者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
赔偿项目及
赔偿标准方面,您可参考以下几条原则:
首先,受到
人身伤害的
受害人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医药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多项费用;
其次,对于因受伤而导
致伤残的受害人,除了第一类费用之外,还可主张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同时由于康复护理及继续治疗的需求,还能申请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
最后,如果受害人不幸离世,除了前述各项费用外,
家属还可争取
丧葬费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额外权益,以及为了处理丧礼事务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它合理费用。
同时,对于因受害人或其
近亲遭受精神痛苦而产生的慰抚金,也应当作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