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若
当事人提出要求返还依照当地风俗习惯支付的
彩礼之诉求,在经审理查实后,如涉及如下情况者,则应获人
民法院给予支持与认可:
首先,婚姻双方并未履行
结婚登记手续;
其次,即便已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质上无法共同组织与维持正常且有意义的家庭生活;
最后,就是在婚前进行支付彩礼行为,该行为严重影响到支付人自身的日常生活,带来经济困境。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上述第二和第三种情况,人民法院将以婚姻解除作为其行使裁判权的前提条件。
同时,嫁妆乃女方父母
赠予该方子女的专属礼物,属于个人私有财产,男方不得以此为由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割或处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