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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搬迁怎么补偿

依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十七条第一款项项的严格规定,对于工厂中的建筑实行强制拆迁时,需向业主提供如下有针对性的补偿措施:
首先,是被征收的建筑物所具有的原值的补偿;
其次,是由于征收过程中对该建筑物进行搬迁以及临时安置所产生的费用补偿;
再次,则是由于建筑物被征收而导致室内装置或生产经营活动被迫停止过程中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补偿。
在这种情况下,当政府部门负责房屋征收工作并需要将已征收的房屋向其他地方进行搬运时,应向建筑物的所有者支付相应的搬运费用;
如果该建筑物的所有者选择了所有权交换(即以新房等价交换老房子),那么在交换的新房产正式交割之前,政府部门也必须向被征收方支付相应的临时安置费用或为其提供一间可供短期居住的周转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最新修订: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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