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问题甚好,关键在于其是否满足如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使用取保候审措施;
(二)在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重型刑事处罚但采取保释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后果时,也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三)若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生活难以自理,或为哺乳期女性且所生育子女正处于哺乳期内,那么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亦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后果;
(四)当羁押期限即将届满,而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亟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确保案件公正解决的时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