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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遇拆迁怎么办

1.行政裁决
根据当事人之请求,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属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最终决定。
当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身为被拆迁方时,则该决定将由其上级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裁定。
裁定内容应涵盖补偿办法及补偿金额、安置房使用面积与安置地点、动迁日期、以及拆迀过渡方式与过渡期限等相关事项。
裁定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完成制定。


2.依法诉讼
若拆迁当事人对于裁定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接获裁定书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向做出裁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同时,亦可在接获裁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强制拆迁
如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履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所作裁定,且在裁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能完成搬迁,则可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具体执行工作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进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最新修订: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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