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地
临时用地的审批权属如下:
首先,若占用面积未达二公顷,该申请将由县级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及批准;
其次,若占用面积在二至五公顷之间,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理并发放相应许可证;
再次,若占用面积达到五到二十公顷,须由省级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予以审核批准;
最后,若占用面积超过二十公顷,则必须提交至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最
终审批决策。《
森林法》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