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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临时用地审批权限

关于林地临时用地的审批权属如下:
首先,若占用面积未达二公顷,该申请将由县级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及批准;
其次,若占用面积在二至五公顷之间,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理并发放相应许可证;
再次,若占用面积达到五到二十公顷,须由省级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审核批准;
最后,若占用面积超过二十公顷,则必须提交至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批决策。《森林法》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最新修订: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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