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因被告而被行使
刑事拘留权,实际上并不意味着就会登记所谓“
案底”。
所谓的“
刑事案底”,指的是执行过法院审判程序后,被判定为有罪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涉及到他们的
个人信息以及与其
犯罪行为相关的情节、审判过程、裁决结果等多项内容所保存的档案。
与此相对应的是,在
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刑事拘留是作为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具有直接
管辖权,在
侦查阶段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手段,以剥夺罪犯或重要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来维护社会治安。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刑事拘留并非
刑事司法体系中所指的
刑事处罚,而是仅仅作为调查过程中对罪犯或重要嫌疑人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手段,所以自然也就无法产生“案底”这样的概念。
案件被判定为刑事
违法并处以
刑罚,这才能够生成真正意义上的“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