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孕期并被准许采取取保候审方式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根据法律规定,并不存在引发社会危害性的可能性,因此允许其取保候审。
而针对以下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亦可得到取保候审的待遇:
(一)预测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
(二)被认定为可能会被处以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而且通过取保候审可以有效地避免造成社会危害;
(三)若属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妇女,同样认为此类人群通过取保候审可以尽量减少潜在的社会风险;
(四)若
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仍未审结,那么就需要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来继续审理此案。《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