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况取决于以下因素:
首先,当其中某一
罪名被判定为
死刑或无期
徒刑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相应的死刑或无期徒刑
处罚;
其次,如果数个
犯罪行为所构成的数项罪名中,刑期总和低于法律规定的最高刑期,但高于最低刑期,则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决定并执行刑期;
最后,如果数个犯罪行为合并处罚,
管制的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三年,
拘役的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一年,
有期徒刑的总和刑期若未达到三十五年,其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二十年;
反之,若总和刑期已达三十五年以上,其最高刑期也不得超过二十五年。《
刑法》第六十九条
【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
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
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
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
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
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
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
判刑的
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