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放在公共场所的物体倒塌所引起的
赔偿责任,其
归责原则主要为
过错推定原则,即,当受害方要求获得
赔偿时,仅需要提供
证据来证明该倒塌堆积物品是由被告方负责进行堆放,以及明确因为这些堆积物品的倒塌而产生了实际的损害结果,而无需再额外证明被告方在此次事故中是否具有过错。
换句话说,根据损害事实本身便可推断出过错的存在,而站在被告这一方,他若试图否认自身存在过错,那么就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说明事实并非如此,否则,就将被认定为有过错,从而负有
侵权的责任。
但若他确实可以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并没有过错,那么其就可避免承担
侵权责任。
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若损害是由第三方的过错行为所直接导致的,那么作为堆放者,他有权因此而免责,同时此类损失还应当由导致其发生的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倘若第三方的过错行为和堆放过错行为之间存在某种关联性从而导致了损害的发生,那么我们就应该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来分配责任。
更进一步地说,如果堆放过错导致的损害完全是由
受害人自身的过错所引发的,那么就应当免除了堆放过错者的责任,同时也应该解除对堆放到此受害人的赔偿义务。
最后,如果损害是由双方的过错行为共同导致的,那么应当按照过失相对抗的法则来进行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
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