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初次司法拍卖遭遇流拍之后,需在接续的60日内,妥善安排举行第二次拍卖会。
拍卖活动总计可举办三次之多。
倘若经历三轮司法拍卖均告流拍的话,则应依法启动拍品的变卖程序。
然而若在首次司法拍卖流拍之后,申请执行方与被执行方达成在无损他人权益保护前提下的以物抵债协商,经法院审查批准后,亦允许予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七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
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
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