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者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可申请获得减刑两年半的优待。
然而,必须强调的是,能够享受这样的优待之人数量实属有限,除非他们具备投资巨款的实力。
因此,绝大多数学员面临的现实境遇是需要在监狱中度过相当长的三年半时光来履行其罪行所应承受的惩罚。
刑罚的执行是国家对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及对社会安定和谐的维护,这既是我们法律体制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障社会公正与公平的准则。
然而,在普通的刑事判决中,通常会根据刑期的长短指定相应的处罚方式。
然而,为了实现更为合理化的司法实践,刑法制定了一系列减刑措施,但行使这些权利的前提条件往往是具有一定的限制。
具体而言,对于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学员,其减刑额度不得低于原定义刑期的二分之一;
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员,减刑力度则更加严格,即不得少于十年。《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